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蔡佩琼 通讯员 张建国)下水道井盖缺失,有关部门没有及时“亡羊补牢”,导致行人坠井受伤。近日,龙岗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两被告龙岗区水务局、龙岗区南湾街道办事处承担70%的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9月3日晚,原告李某兰途经南湾街道康桥花园一期对面公路时,跌入一个没有井盖的下水井,受伤住院。原告认为两被告作为该下水井的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排水井位于公路侧边,紧靠人行道,井盖的缺失确实对过往的行人和车辆造成了威胁。原告作为成年人,行走时没有注意到路面危险,自身也有一定过失。该院遂判决涉案排水井的两家责任单位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赔偿金额7万余元。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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