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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涉灾部门可共享灾害信息 突发性灾害2小时内上报
记者吴永隆
每日甘肃网-科技鑫报讯为了应对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新修订的《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预案明确,我省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省级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利用国家各类灾害卫星等对地监测系统,建立全省灾害监测、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级民政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市级和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
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人口)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省民政厅;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人口)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省民政厅接到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前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市级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民政厅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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