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十大精品案出炉,今年的精品案涉及民商事、刑事、行政、执行等方面,其中几个案例本报曾经独家报道过,现选刊典型案例予以评析。
厦门市中级法院院长陈国猛说,评选“精品案”的重要意义在于积累和传承司法经验和司法智慧,司法过程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纠纷解决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知识创新”过程。
被查封商场交易不了,25万元中介费要不要支付
2010年7月8日,在中介牵线搭桥下,老张跟贸易公司签署了购买商场协议,双方约定,25万元中介费由老张支付,如果一方中途悔约就得支付中介费。
办理正式交易过户时,老张突然发现部分商场被法院查封,没办法交易,于是找来贸易公司和中介,决定解除买卖合同。
中介随即将老张和贸易公司告上法院,索要25万元中介费,理由是已经促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即使买卖合同后来解除了,中介也有权拿到中介费。
此案历经一审、二审,二审法院认为,中介未如实告知商场处于查封状态,因此最终驳回中介诉求。
评析:
在法院受理的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中,不少房地产买卖合同当事人在买卖合同解除后,或买卖合同实际未能履行的情况下,会拒付中介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中介急于促成合同成立,未全面了解房产的权属状况,致房产买卖合同解除的案例。本案中介费应否支付涉及中介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居间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二审判决强调中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介方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是其收取中介费的前提,对规范目前的中介市场,引导中介行业走入规范化管理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指向。
台商隐名投资,法律是否允许
2010年5月,两名台商与小胡签订“门诊部股权转让协议书”,由台商出资50万元接盘门诊部,台商通过隐名投资的方式,实际经营门诊部。不久,台商以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门诊部属于个体工商户,而相关规定台湾同胞可以在大陆或者厦门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台湾同胞以隐名投资的方式投资个体诊所没有违法。因此,台商与小胡之间的协议有效。
评析:
在当今形势下,台商是否获准投资个体诊所或门诊部?台商隐名投资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审判实践做法不一,令人颇感困惑。
这个案例充分论证台资进入个体诊所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关于医疗机构投资权益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台商隐名投资合同有效。但主审法官建议,台湾服务提供者最好直接向大陆/厦门的卫生主管部门申办个体诊所;对于过去因误解而采取隐名方式进行的投资,尽快办理变更登记,改为显名投资,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行政主管部门也尽量不要采取吊销执照或许可证的处罚方式。
贸易公司经理不负责任,造成千万元损失该当何罪
陈某于2007年1月由国有公司任命出任贸易公司总经理,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数千万元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犯下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评析:
从事商业活动是要冒一定风险的,即使是国有企业也不例外。同时,作为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在管理过程中须尽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公司的风险进行合理控制,若严重不负责任、未采取合理措施控制风险,造成国家严重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记者 徐林武
通讯员 海涛
实习生 黄紫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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