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晚,广东肇庆四会一路段发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轿车从身后将4名正在行走的路人撞倒,导致4人当场死亡,而轿车司机在送医后也因救治无效死亡。记者赴四会实地调查获悉,死亡轿车司机为四会地豆镇镇党委书记郑泰聪,出事时属醉酒驾驶。(8月1日《北京晨报》)
网上和四会坊间早已对四会“7·25”特大交通事故议论纷纷。网友和死者家属都质疑郑泰聪是酒后驾驶,而记者从家属手上拿到的“酒精检验报告”也显示“郑泰聪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4mg/100ml”,按照此酒精含量,郑泰聪当时确属醉酒驾驶。但接下来发生的一些情况却令人费解:四会市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郑是否醉驾,要再等3天后才能出最终结果。
既然“酒精检验报告”是四会市交警大队出具的(报告上盖有四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专用章),鉴定机构为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报告上显示其“具备检验、鉴定资格”),且检测数据显示郑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4mg/100ml(国家规定车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驶),那么,郑泰聪是不是醉酒驾驶,不是已经一目了然了吗?为什么还要“再等三天”才能出结果呢?四会市有关方面到底在等什么?
对于死者家属提出的“郑开的车是公车,那是否政府也得担责”的疑问,那位工作人员表示,事发时郑驾驶的牌照为“粤HM3060”的轿车确为政府公车,但对于政府是否要担责一说,他表示“这个不好说”。
如果郑泰聪当晚饮酒、驾车纯属私人行为,与工作无关,那么,政府起码应该承担对公车管理不善的责任;而如果,郑泰聪当晚饮酒是“工作需要”,其驾车外出是职务行为,那么,政府更应该对其醉酒驾车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论属于哪种情况,当地政府都很难撇清与这起恶性交通事故间的关系。
退一步说,就算郑泰聪当晚的醉酒驾驶是私人行为,他所驾驶的车辆也不是公车,那么,在醉驾入刑已施行1年多的今天,作为领导干部的郑泰聪却依然无视相关法规,醉酒驾驶并酿成5人死亡(包括郑本人在内)的特大恶性交通事故,当地政府难道就不应该承担对领导干部教育不够、管束不严的责任?
四会市那位工作人员的“不好说”无非包含两层含义:事情太大,“我”不敢随便定性;“我”不能把话说死,要为后续的事故处理留足人为操作的空间。无论如何,那位工作人员的“不好说”都给人一种敷衍民意的感觉,让人对当地政府是不是正视这起交通事故并愿意承担该起事故中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产生怀疑。
醉驾入刑对预防恶性交通事故发生的意义不言而喻,此前虽有许多因醉驾而受刑罚的案例,并且其中不乏名人,但作为领导干部,醉酒驾驶公车并导致人员重大伤亡的,郑泰聪似乎是第一人。所以,在这起特大交通事故中,当地政府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都将对以后同类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产生一定的示范和标本意义,希望当地政府能以一种负责任的态度正视这起事故并尽快做好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而不要再以“等三天”、“不好说”之类的言辞敷衍死者家属及公众的疑问。
[稿源:红网]
[作者:徐生坛]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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