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沐辉)全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三统一”8月1日全面启动实施,县级综合医院、中医院、妇保院10月1日起均不得采购、使用“三统一”目录外药品。
据了解,今年4月,我省首先在宝鸡市进行县级公立医院药品“三统一”试点,已取得很好的成绩和经验。8月1日全省县级公立医院实施药品“三统一”后,其他县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等)也将实行统一采购和统一价格。对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取消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比例给予足额补助。县级公立医院要按照药品零加成销售政策,执行统一的药品零差率销售价格,其他县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逐步实行零差率销售。对于抢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种、医学科研项目等确实需要的目录外药品,可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采购,但不得超过本院用药品种15%,并实行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需要急救等特殊用途药品,可临时采购使用,并按规定及时备案。
省政府要求,医院价格和物价等部门监督电话均要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各市、县政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年终医改目标责任考核。药监部门要考核配送企业药品配送到位情况;卫生部门要考核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率、使用率、货款结算率;财政部门要考核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等。省“三统一”办和医改办要于9月1日前下发具体考核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