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30日,东南大学博士生导师陈志明因停车纠纷与都晓元发生打斗并最终身亡,昨天,玄武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从上午9点半持续到下午6点,陈志明究竟是心脏病猝死,还是被人殴打致死,都晓元到底应被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亦或此事就是起意外?这些都是庭审的焦点所在。
三次死因鉴定均不同,法医出庭作证
2011年9月30日,陈志明因停车与都晓元发生纠纷,并导致肢体冲突,当晚,在派出所等待民警处理纠纷时,陈志明突然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明确,死因为颅脑外伤。南京市公安局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是,陈志明系在潜在性心脏病变的基础上,因纠纷引起的精神心理等因素诱发心脏停搏致心源性猝死。
陈志明的妻子邵利对这个与医院不同的死亡结论提出质疑,申请重新尸检。江苏省公安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陈志明存在高血压性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因纠纷后情绪激动、头面部(鼻根部)受外力作用等导致机体应激反应,促发有病变的心脏骤停而死亡。
今年6月21日第一次开庭时,双方对死因有极大争议。因此昨天的庭审,江苏省公安厅法医出庭作证。邵利代理人认为,江苏省公安厅出具的尸检鉴定书不科学、不公正,“按照相关规定,尸检在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而实际受理的时间是10月3日,已经超过了这个时限。”
邵利还对尸检中的很多细节提出了质疑。“报告显示心脏肥大,心脏重量与体重成正比,尸检时却并未称体重,而且陈志明弟弟曾看到哥哥颅骨明显凹陷,法医却称没有发现凹陷。”邵利说,陈志明2009年到2011年的单位体检心肺各项均健康,“高血压性心脏病何来?”
对于鉴定结论中出现的“情绪激动”字眼,邵利代理人询问法医,根据尸体是否可以检测出情绪反应,法医表示不能。法医说,陈志明的死因就是高血压性心脏病发导致心脏骤停,而情绪激动和外力打击都是诱因。
而都晓元的辩护律师也提出,鉴定结论无法证明都晓元对陈志明鼻根部的一拳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而仅仅是可能的诱因。
当庭播放事发小区、派出所录像
昨天下午,检察官播放了事发当时小区的监控录像。录像中只能模糊地看到陈志明的车停在小区的唯一出路上,都晓元和陈志明发生争执,陈志明首先有动手的意思,都晓元拿起手中装有韭菜的塑料袋砸向陈志明,之后,两人就不再在画面中。检察官称,小区有3个摄像头,但均未能拍到整个打斗过程。
“我去现场看过,明明有5个摄像头,没有死角,应该能拍到打斗过程。”邵利代理人表示。而邵利也称,自己被打时,有3个摄像头围绕,肯定能拍到。法官表示将到小区重新核查。
随后,检察官又播放了出事当晚派出所的录像。录像从19点41分开始,陈志明和妻子,都晓元和儿子已经来到派出所,此时的陈志明可以正常走动。19点48分左右,坐在大厅座椅上等待的陈志明突然脑袋往下耷拉,栽倒在地。邵利上前搀扶,陈志明倒在妻子怀里,邵利曾试图摇醒丈夫,20分钟后,120救护人员来到。
都晓元辩护律师称,正是在派出所陈志明的头着地栽倒这一外力导致其心脏病发。
“打斗完,他就嘴鼻出血,没有之前的打斗,怎么会坐着好好的,突然栽倒?”邵利说,“他的头没摔地上,而是在我的脚上。”
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死?意外?
双方对于陈志明死因的争论,也直接反映到对都晓元罪行定性的争议上。
检察官指控,都晓元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遭到邵利和都晓元两方的反对。
“都晓元作为成年人因为停车纠纷,对陈志明进行殴打,是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邵利的代理律师说。
而都晓元的辩护律师称,陈志明的死亡只是意外事件,“他有潜在心脏病,这是都晓元这个陌生人无法预计的,而且冲突时间很短,在派出所陈志明行动自如,也与都晓元再无接触,是他情绪激动倒地所致。”他说,民警在小区发现陈志明鼻子流血,就建议他去医院检查,却遭到拒绝,“陈志明自己开车来到派出所,很正常。”在派出所,民警再次建议陈志明去医院,仍被拒绝。“如果听从建议,即使出现猝死,也可以最快施救,而且倒地后,他妻子还摇晃他,这是心脏骤停时的大忌。”
检察官表示,此案中的殴打只是一般性殴打,不是伤害行为,都晓元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致人受伤,却疏忽大意未能及时预见,故是过失致人死亡。
庭审中,邵利和女儿也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都晓元及其儿子赔偿他们536万余元。
昨天,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现代快报记者张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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