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费必须明码标价
本报讯 (记者曹秀娟 实习生赵文杰)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费必须进行公示,不明码标价及违规收费等行为将受到严肃惩处。7月27日,太原市物价局召开关于太原市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费明码标价会议,来自10县区物价局的相关负责人和46家零售企业参加了会议。
近年来,一些大型零售企业,滥用销售终端的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合同费、搬运费、配送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进店费)、开户费(新供应商进店费)、无条件返利等名目繁多的“进场费”。在此“潜规则”的影响下,供货商承担的多余费用直接分摊到消费者身上,由此引起了商品价格的不合理上涨。
针对上述问题,太原市物价部门已经开展了2个月的清理整顿。太原市物价局要求,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任何费用,均应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限制条件等,不得在标价之外随意提高标准收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同时,零售企业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对供应商强制进行服务,并收取费用。
太原市物价局要求省城各零售企业,应在8月20日之前将各企业收费情况报送市物价局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