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讯】(记者 胡佩霞)昨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保监会有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其股权,有权限制控股股东分享资产收益。
该《办法》从控制行为、交易行为、资本协助、信息披露和保密、监管配合等五个方面对控股股东进行了针对性和操作性很强的规定。根据《保险法》授予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权限,结合监管实际,《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监管作出了具有较强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规定,主要包括:一是保险公司出现严重亏损、偿付能力不足等重大风险隐患的,可以对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二是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可以限制其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部分或者全部保险公司股权。
该《办法》还对控制行为和交易行为中可能出现的细节给予明确。《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维护保险公司财务和资产独立,不得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资产管理和费用管理等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通过借款、担保等方式占用保险公司资金。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向保险公司出售其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公开发行债券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保险公司购买的债券不得超过该次发行债券总额的百分之十。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不得要求保险公司代其偿还债务,不得要求保险公司为其支付或者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涉及保险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保密措施、报告和披露等事项。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对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策略和发展战略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