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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解决高速公路收费问题还需要更多的时间,那么,近年来在高速公路运营当中暴露的安全问题则引起不少争议。
2008年我国南方地区遭遇冰雪灾害,多条高速公路出现机动车长龙。在今年北京暴雨中,有的高速公路一度淹没100多辆机动车。
面对这样的损失,很多车主疑惑:高速公路运营单位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说,首先应该搞清楚的是,道路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是否真正发挥了维护道路安全的作用,比如积水的路段是否达到了国际通行的行业标准,当雨雪来临时,公路的运营方是否有足够的提示?
在出现这些损失的时候,高速公路运营单位都能找到气象部门的数据作为免责的理由,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把雨雪说成是不可抗力没有依据。
按照刘俊海的说法,此次北京暴雨中,在收费的道路,比如京港澳高速、机场高速等道路上发生车辆被淹的损失,车主应该有理由要求公路管理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都是法律依据,车主交了钱,道路管理单位应该有义务保证行驶安全。
在收费问题上,一些车主也对高速公路颇有微词。比如高速路上堵车,比如高速路上修路,但通行费却一分不少。面对车主质疑时,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的回应很有力:收费是发改委定的。
“这样的说法毫无道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主任庞标说,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但不收费不需要发改委批准。当路面维修、拥堵造成通行不畅的时候,已经侵害了车主的利益,就应该减免通行费。(中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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