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受贿
本报韶关讯 (记者卜瑜 通讯员汪次安、朱财芝)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日前对原翁源县委常委兼官渡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肖慎达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限徒刑7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梁某仁等人拟以韶关国和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国和公司)的名义在翁源县投资选矿和硫酸项目,并多次找到分管招商引资的时任中共翁源县委常委被告人肖慎达和铁龙林场党委书记兼场长许某。
2011年4月,在未经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由肖慎达签发,翁源县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发文称:原则上同意引进国和矿业有限公司筹建硫酸项目,并指定铁龙矿山作为硫酸项目的原料基地一并交由国和公司经营管理。
在肖慎达的催促下,最终国和公司与铁龙林场于同年9月26日签订了合同。为感谢肖慎达帮忙促成承包合同的签订,国和公司以及股东张某颜、梁某仁、李某琴先后送给肖慎达人民币、港币共计35.2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肖慎达退还张某颜人民币30万元、李某琴港币5万元。
此外,肖慎达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李某武等7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17.5万元、港币16.5万元。案发前,肖慎达通过冯某荣退还了李某武30万元。
乳源县法院一审宣判: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肖慎达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所退受贿赃款人民币123606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滥用职权所得赃款人民币30万元,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