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胡迪 通讯员李世寅、黄燕芳)为寻求精神刺激,竟三番五次在东升镇纵火,致部分居民的财物受损。昨日,连番纵火的李某林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1988年出生的李某林, 2011年1月11日至2012年1月8日期间,为寻求精神刺激,先后多次窜至东升镇同乐社区、益隆村、兆隆社区等处花木场、鱼塘边,用打火机点燃了严某胜的木棚、房某丰的废塑料、吴某彩的猪棚以及肖某兴的松皮棚等,其行为致使上述四人及另一名被害人杨某福等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207375元。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林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遂作出前述判决。
犯罪事实:纵火4次,累计损失超20万元
去年1月11日晚,李某林到东升镇,点燃严某胜花木场的木棚,使其损失4.4万元。
去年4月15日,李某林先后两次窜至东升镇益隆村,点燃废塑料致杨某福等人损失148960元。
去年8月18日晚9时许,李某林来到了东升镇兆隆社区,点燃吴某彩的养猪棚,致其损失18965元。
今年1月8日晚8时许,李某林窜至东升镇同乐,作案导致肖损失11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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