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锐
车主陈某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挡住了肇事货车司机曾某的视线。此时,1岁女童雯雯横穿马路,16岁女孩李舒舒为救雯雯,在危急关头冲上去将其推开,导致自己腿部被货车碾压。同时,雯雯也受了伤。8月1日,佛山市顺德区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为李舒舒横穿马路是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应在此次事故中负一定责任,对自己受伤负25%的责任。
交警对这起事故的认定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关于雯雯的伤势。由于雯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这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确应负相应责任。因此,交警认定肇事货车司机曾某应负主要的50%的责任,而违章停车的陈某负25%的责任,雯雯也负25%的责任。当然,雯雯的家长作为雯雯的监护人本该看管好雯雯,却没有尽到完整的看护义务,雯雯所承担的那25%责任最终将由其家长负担。
然而,交警认为见义勇为的李舒舒也横穿了马路,所以对于李舒舒的伤势责任认定也和雯雯一样,肇事司机承担50%,乱停车的陈某承担25%,李舒舒承担25%。让见义勇为者为救人所受的伤承受责任,这的确让公众感到很不公平。人们不禁要质疑,李舒舒冲出马路是建立在雯雯将遭遇车祸的危险状况下的,如果没这个大前提,她根本不用横穿马路,自然也不会受伤。如果救人者还得为自己的受伤买单,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
笔者倒是认为,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在技术层面上对李舒舒的伤势责任如何承担进行了分析和认定,根据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明显不妥。但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还应当按照民法上的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调整、追认。李舒舒为了避免悲剧的发生,不得已冲上马路去救小女孩,才使得自己受伤,显然构成了民法上的紧急避险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说,李舒舒不应由自己来承担从技术上分配给她的这25%责任。这个责任应当以合适的方式分配到险情引起者的身上。在这次事故中,险情引起者有曾某、陈某、雯雯,那么他们之间该怎样分配这25%的责任呢?笔者以为可以参照主事故的责任分担比例进行分配,即参照对雯雯伤情的责任认定比例。具体而言,对于这25%,曾某应承担其中的50%,陈某承担其中的25%,雯雯承担其中的25%。同时,事故认定书曾确认,曾某和陈某本来对李舒舒的伤情就有着相应比例的其他责任,可以将责任比例进行累加。那么,曾某应共承担李舒舒伤势责任的十六分之十,陈某共承担十六分之五,雯雯承担十六分之一。而李舒舒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可见,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我们需要进行一大段的复杂推论,才能艰难地推出:见义勇为的李舒舒是不用为自己的伤势承担责任的,并且这还是采取了先给她定了责任再将其转移分配出去的方式。这既复杂,也让公众在情感上难以接受。如果道路交通安全法能再细致些,比如,规定见义勇为者如果符合紧急避险的情形,其所承担的责任按照主事故责任的比例进行分担。那么,可能就不会出现救人被压反担责的尴尬局面了。这也有利于在社会中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弘扬助人为乐的美德,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
(作者系人民法院法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