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王飞 温金凤)三名男子为他人私改电表盈利,请三人到家中改装电表的四名居民,也因涉嫌窃电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盗窃罪。昨天下午,本市红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电案。
检察机关指控,孙某、常某、穆某系本市无业人员,2011年7月,三人应本市红桥区居民王某之邀,来到王某家中,对王某家中的电表进行改装,王某为此向三人付费500元。经天津市电能计量检定站鉴定:王某涉嫌窃电电量为6175kwh,窃电金额3020余元。孙某、常某还曾单独或结伙为红桥区居民吴某、西青区居民高某及南开区居民刘某私自改装电表,收取相应费用。至被查获之日,吴某涉嫌窃电电量为4199kwh,窃电金额为2050余元;高某涉嫌窃电电量为127994kwh,窃电金额为6270余元;刘某涉嫌窃电电量为4595kwh,窃电金额为2250余元。检察机关指控,孙某盗窃数额为1.1万余元,常某盗窃金额为7300余元,穆某盗窃数额为3020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常某、穆某以盈利为目的,为他人私改电表,从中牟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吴某、高某、刘某为达到少缴或不缴电费的目的,私改电表,盗窃用电量,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天15时,庭审正式开始,七名被告人悉数到场接受审判。17时,法官宣布闭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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