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双清站8月3讯 (分站记者 赵绍君 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 贺力平)光天白日之下,连日携带凶器抢夺,变卖赃物获利一千八,结果落网换来十年刑。8月2日,由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郑某,法院以犯抢劫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罚金3000元。
被告人郑某系涟源市吸毒人员,为隔离其毒品来源与其他“粉友”的影响,去年8月初,郑某父母特地将其护送至邵阳市舅舅家进行异地戒毒,因起初亲友看管严厉,前两个月相安无事,后来对其监管也就渐渐放松起来了,当年国庆长假后的7号下午2时许,被告人郑某身藏一三角刮刀偷偷溜出舅舅家,在该市东风路中段与昭陵西路贯通的一巷道中,抢走独自途经此巷边走边使用高档手机通话的被害人杨某手机一部。郑某在回舅舅家途中,将该手机以超低廉价600元卖给了一不相识的过路人。次日与第3天的午后,被告人郑某同样携带凶器,以相同的手段,分别在该市卫生局旁、轻纺市场附近的小巷中,抢夺了妇女黄某、张某的黄金坠子各一枚,事后郑将这两枚坠子以1200元卖给了另一不相识的街头过路人。
接到陆续报警的民警迅速投入此系列案件的缜密侦查,通过走访群众、调阅街头视频资料等,第5天上午,民警即将嫌犯郑某抓捕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郑某供认不讳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抢夺罪】(第1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稿源:红网]
[作者:赵绍君]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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