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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应聘成功被“忽悠”小米回应称现场只是意向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03日15:02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蔷)郭先生参加职场招聘节目现场应聘成功,然而向小米公司报到后却最终被告知不能录用。郭先生气愤之余将小米公司告至海淀法院,并索赔5万余元。前天小米公司创始人林斌在微博上对此作出回应,称“节目现场只是达成录用意向”,而郭先生“没有通过小米面试”。

  日前,曾参加过福建东南卫视大型电视职场招聘节目《步步为赢》的郭先生将小米公司告上了海淀法院。他在起诉书中称,今年他报名参加了《步步为赢》,节目于3月4日晚播出。在节目中,小米公司承诺为郭先生提供认证工程师兼设计的工作,年薪为20万元,双方就此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致意见。随后郭先生到小米公司报到,经过两轮面试后小米公司告知郭先生没有合适职位,同时拒绝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郭先生认为,小米公司作为知名企业,已在公开的电视招聘节目中承诺聘用其为公司员工,他对此也形成了合理信赖。现小米公司无任何理由单方面反悔,拒绝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他要求法院判令小米公司支付误工费4080元、交通费500元,以及因对合理信赖而致使丧失其他缔约机会的损失51000元。

  昨天中午,小米科技联合公司创始人、前谷歌中国工程研究院副院长林斌在新浪微博上对此作出回应,声明:“节目组明确告知,现场只是达成录用意向,应聘者之后必须通过公司正常面试流程。”林斌称,郭先生两次到小米公司和4位同事做了长达3小时的正式面试,遗憾的是郭先生没有通过小米面试。

  此前,当事人郭先生也在新浪微博上解释,他其实并没有从公司辞职,但他“确实被小米忽悠了”。郭先生在微博上的认证是北京一家科技公司的总经理。

  记者就此采访了专事劳动官司的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徐玉领律师。徐玉领律师认为,劳动关系和经济交往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从用工关系建立开始的。根据劳动法律,招聘者的公开承诺不算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只有在双方签字盖章后才生效。在经济合同中,公开承诺可以作为一种要约,具有法律的效力。郭先生提出的缔约过失是“合同法”规定的,虽然不是劳动关系,其善意付出是应该得到相应的“对价”。

  徐律师认为,郭先生打这个官司也有一定的意义,是对已有的法律是否适应社会新形势的一种挑战。但郭先生本身没有从原公司辞职,应该是没有太大损失,他所诉求的机会损失费用不容易量化,因此这场官司实际很难打赢。J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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