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新闻网讯 (记者 李萱桐) “已有自备水源禁止向其他用户供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限期关闭。”这是修改后的沈阳市供水条例中规定的内容之一,沈阳市人大在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修改后的《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订)》,该条例日前由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矛盾不断显现。《沈阳市2011年水资源公报》显示,沈阳市已经由轻度缺水城市转为重度缺水城市。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供水的保障,《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订)》加强了对自备水源的管理,条例规定,已有自备水源禁止向其他用户供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关闭:城市公共供水能够满足需要的,自备水源位于城市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域或者超采区域的,自备水源所在地已被认定为开采地下水过度的,地面出现沉降、塌陷的。
条例也加强了对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发生污染时应采取的措施的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环境保护部门在供水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时,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应急预案级别启动城市供水预案。
针对认为损坏供水管网后对水费的赔付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因施工不当等果实造成城市供水管道等设施损坏的,由过失责任人依法赔偿,并按照实际水量的损失,向供水企业赔付水费。赔付水费的计算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损坏时间×水价。
为加强对用水安全的保护,条例规定,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违反城市供水法律、法规,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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