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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颁布工业热力管理条例 弥补立法空白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03日17:31  东北新闻网 微博

  东北新闻网讯 (记者 李萱桐) “随着沈阳市工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对工业热力需求的强劲增长,工业热力领域管理滞后和工业热力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也随之产生,因此加强工业热力监管非常必要。”在今天沈阳市人大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宁公布了《沈阳市工业热力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张宁称,《条例》弥补了沈阳市在工业热力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保障了工业生产稳定运行,维护了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目前沈阳市有17家工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5000余家用热企业。但工业热力存在供应不足及供应不稳定、计量方式不科学不统一、收费不合理、供用热合同不规范、设施养护不到位等诸多问题,由于此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实际中无法可依,不利于对工业热力的监管和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出台的《条例》明确了工业热力管理的执法主体,并对工业热力工程竣工验收和热力价格的确定进行规定。《条例》规定工业热力价格应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工业热力主管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制定。

  针对供热合同的签订,《条例》明确规定,工业热力经营单位与使用单位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工业热力经营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工业热力管理机构备案。工业热力供热运行期间,工业热力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及时处理。如因故要停止供热时,工业热力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事先通知使用单位:按照工业热力设施检修计划需要停止供热时,应当提前七天通知使用单位;工业热力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热时,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使用单位;工业热力设施发生故障或者事故需要停止供热或者限制供热时,应当即使通知使用单位,并向市工业热力管理机构报告,引起停止供热或者限制供热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尽快恢复供热。同时,未经工业热力经营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改变用热类别;排放和取用工业热力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迁移、改动热力负荷控制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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