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秋实)因双方是“铁哥们儿”,刘某借给好友肖某30万元未让其打借条,不料肖某突然因病离世,肖某的妻子不承认这笔债务,刘某诉至法院。昨天记者获悉,通州法院判决刘某败诉。
刘某说,他与肖某系朋友关系,二人亲密无间,2009年9月肖某向他借款30万元,肖某并未向刘某出具借条,后肖某于2009年底病逝。刘某称,肖某病重期间也多次表示要还钱,且让朋友筹钱,但是刘某碍于情面并未让肖某补打借条。在肖某去世后,刘某多次联系肖某的妻子要求其还款,但肖妻以暂时无偿还能力推托,拒绝还款。刘某认为,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理应让好友的妻子偿还借款30万元,于是将肖某妻子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刘某为了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还申请4位证人出庭作证。而肖某的妻子则对借款一事不予认可,称刘某的行为不符合常理,刘某仅凭证人证言无法证明借款事实存在。双方各执一词、坚持己见,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通州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刘某称肖某向其借款30万元,但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刘某仅向法院提供了4份证人证言,经询问,4位证人与刘某均是朋友关系。鉴于刘某向本院提交的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相佐证,4位证人也均与刘某有利害关系,且肖某妻子对借款事实不予认可,因此对上述证人证言法院不予确认。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刘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