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记者 张惠屏 屈宏伟
最近,北环大道升级为首条科技管理示范路后引发了交通违法处罚问题,引起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焰律师的关注。
昨日,金焰告诉记者,北环大道的问题从一个侧面说明《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一些创新的制度,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和执行,特别是借鉴了香港“社会服务令”教育制度的细则迟迟未出台。为此,金焰已“上书”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尽快出台“社会服务令”细则,以实现《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立法初衷。
据悉,金焰律师昨日上午已将一份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司法建议书》,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交通违法处罚引入“社会服务令”是创新之举
金焰告诉记者,2010年,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制订过程中,作为深圳市民和法律工作者,他曾经参与过该《条例》的座谈会。他说,《条例》中的一大亮点是借鉴了香港严重交通违例“社区服务令”教育制度,这也是深圳这项法规的一大创新之举。
香港的《社会服务令条例》于1984年正式通过,并在1998年扩展至区域法院、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根据香港《社会服务令条例》规定,法庭可以对被宣告构成可判处监禁刑罪行的14岁以上的人颁布社会服务令。
金焰在《司法建议书》中说,他个人觉得这个“社会服务令”很有创新,是整个《条例》中的亮点,尤其对轻微犯罪者,是利国利民的一种举措,可以用“社会服务令”去感化或是教育,“取”之于民“还”之于民。
“社会服务令”细则难产
金焰在《司法建议书》中说,《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特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后,给予口头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有关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提供社会服务一个小时折抵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天,但最长不得超过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限的三分之二。”
金焰说,当初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有关负责人曾表示,根据《条例》的规定,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的,可以在《条例》生效后的6个月内做出。因此,最迟在2011年2月1日前,我市就要推出“社会服务令”。遗憾的是,《条例》已于2010年8月1日实施,距今已逾两年,即4个“6个月”过去了,细则仍然没有出台。没有细则,交警部门就无法可依,只能以罚款为主的形式管理深圳的交通秩序。
《条例》的教育功能没得到重视
金焰说,他最近观察到我市北环大道升级为首条科技管理示范路后,仅2012年8月10日一天,交警部门在北环大道罚款总额近百万元。社会上对“创收”、“以罚代管”,甚至对该《条例》本身的合法性也出现了争议。针对这些质疑,金焰认为交警部门对北环大道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正确的,无可厚非。但是交通管理不能只依赖于罚款,《条例》的立法初衷是强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但实施两年多来,《条例》本身的教育功能,比如“社会服务令”,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和贯彻执行。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金焰在《司法建议书》中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抓紧时间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社会服务令”的细则,别让一个好的制度束之高阁。为了管好深圳的交通秩序,既要进行处罚,也要用“社会服务令”达到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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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热议社会服务令
【深圳商报讯】(记者 张惠屏 屈宏伟)昨日,就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向市人大常委会寄送《司法建议书》,希望加快出台《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实施细则一事,部分市人大代表接受深圳商报记者采访时,对“社会服务令”有弹也有赞。
市人大代表杨勤认为,社会服务令其实是在“罚款”之外另辟一条处罚途径,更具教育意义。市人大代表郑学定对此表示赞同,他说,社会服务令比简单的罚款更值得倡导,因为比起“罚款”来,社会服务令这种处罚手段使违法者更具“切身之痛”。
但并非受访者都对社会服务令持乐观的看法,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黄亚英表示,“不要对社会服务令抱有过高的期望,在内地实施社会服务令的条件还没成熟。”黄亚英说,社会服务令其实是在限制人身自由,是比“罚款”更严厉的处罚措施,深圳若执行这一制度并没有上位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