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2日讯(记者 宋晓晖)记者今天从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获悉,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法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以社会普遍关注的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等问题为重点,明确了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资产和服务管理的基本制度与要求。这意味着,“三公”经费管理将有法规可依。
“三公”经费禁挪其他预算
在经费管理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组织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同时,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用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规模和比例。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
为防止花钱大手大脚,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政府各部门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此外,根据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公车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
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公务用车问题,条例作出了详实的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闲置资产应统一调剂
或公开拍卖
关于机关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或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当上缴国库。
机关办公用房统一调配
关于政府机关用地,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政府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对政府机关新增用地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
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政府及时收回,统一调剂使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或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当由原单位及时收回,调剂使用。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租用办公用房。
公务接待应务实节俭
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为了杜绝公务接待的铺张浪费,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
此外,条例还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