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召开《昆明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
明年起,全市所有县(市)区将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后,昆明市城乡居民只要参保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补充医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可达16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6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10万元),现行标准为最高支付限额11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3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8万元)。此外,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将达到70%以上。
明年大病补充医保
可覆盖全昆明
《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整合了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明年起,全市将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这也意味着城乡居民全部都可以申办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了,覆盖面从此前的昆明主城及宜良扩大到全市各县(市)区。
《昆明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十二条。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该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所有参加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均应同时参加昆明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即除了城镇职工以外的所有城乡人员(城镇居民、小孩、以往在农村参加新农合人员)均可以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同时捆绑参加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每年缴20元大病医保
最高可报10万元
征求意见稿提出: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拟定缴纳的标准为城乡统一一个标准——每人每年20元。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支付以上的医疗费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75% ,个人负担 25 %,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副处长夏登稳介绍,明年起,城乡居民(城镇职工除外)只要是在参保的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累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6万元者,除了享受基本医保的政策待遇外,可以享受昆明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即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支付以上的医疗费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拟统一支付 75% ,个人负担 25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拟定为10万元。
缴费逐步降低
报销比例逐步提高
听证会上,20名听证代表参会并发表意见。大部分代表均表示,城镇职工普遍都有职工医保,且报销比例基本已达80%,个人自付比例仅20%。而城乡居民目前看病就医还是有一定的负担。明年起,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补充医保叠加之后,城乡居民参保,一年仅需缴纳人均70元的参保费(其中基本医保缴50元/人·年,大病补充医保缴20元),一旦生病住院或患上大病,即可享受到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达16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6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10万元)。
夏登稳介绍,广大民众的医保待遇近年来逐步提高。刚开始时城镇居民成年人是每年缴120元(含基本医保70元、大病补充50元),未成年人是缴30元(含基本医保10元、大病补充20元)。目前,人均下调至缴纳70元(基本医保50元、大病补充20元),新农保是人均缴50元。在城乡一体化之后,每年基本医保和大病补充缴纳总额70元。缴费比以前低了,但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却逐步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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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一般诊疗费试行人头付费
收费标准定为每人次9元
昨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并试行人头付费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意见中提出,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普通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含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注射费(含肌肉注射、皮试、静脉注射、静脉输液,不含一次性医用耗材和药品费用)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9元,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
一般诊疗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包括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服务站。参保人员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只需支付2.5元/人次,其余部分6.5元/人次由医保经办机构对医院结算。为降低医保基金支付风险,保障参保人员医疗需求,在一般诊疗费纳入门诊统筹支付的同时,积极试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
按人头付费的前提是一个参保人员选定一个医疗机构定点就医。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选定就医人数,按确定的人头付费标准乘以选定人数作为付费额度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各医保经办机构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提供参保人员,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就医,一般一年选定一次,一个参保人员选定一个医疗机构定点就医。
10月1日起每年个人门诊医疗费
累计最高可报400元
昨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通知,该新规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可以有效减轻参保患者的门诊医疗费负担。
通知中规定:参保人在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所)的普通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将统一为50%(其中:一般诊疗费报销6.5元,个人支付2.5元);省、州(市)、县(市、区)(以下简称省、州、县医院)医疗机构门(急)诊医疗费报销比例统一为25%。每年个人门诊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400元。
此外,对于参保人员患符合规定病种的慢性病,在省、州、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医药费报销比例为50%(一般诊疗费报销6.5元,个人支付2.5元),乙类药品不设先自付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门诊慢性病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1000元,每月支付限额为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