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土地可“等值置换”
本报讯 (记者黄江洁)记者昨日获悉,为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闲置土地置换程序,东莞市日前出台了《规范闲置土地置换程序》(以下简称《置换程序》)。
适用范围有规定
《置换程序》明确,闲置土地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此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算闲置用地。
值得注意的是,《置换程序》只适用于对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土地的置换盘活。如果因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等因素造成土地闲置的,或者是已经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的闲置土地,是可以通过“等值置换”来盘活闲置土地的,即可以置换一块与原来闲置土地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先收原地块再出让新地块
符合“等值置换”条件的闲置土地,该如何进行置换?对此,《置换程序》明确,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办理以下两个程序:收回原地块,再出让新地块。
也就是说,在置换前一块闲置土地时,双方签订《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分别办理土地注销抵押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将地块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然后再出让一块新地块,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注明为置换土地,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此外,《置换程序》明规定,新地块面积原则上应不超过原地块;如果新地块价值高于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须补交地价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