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饭店内摔伤店主担责六成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高虎)周女士在用餐时因饭店地滑,不幸摔伤致左膝髌骨骨折。随后,双方因损害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近日,该案经兰州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饭店经营者依法应担责60%,共计赔偿3.6万余元。
用餐滑倒致残经营者被判担责60%
200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周女士在甘家巷附近的一家火锅店用餐时,因故离开自己座位,在返回餐桌时,周女士右脚滑出,左膝跪地。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左膝髌骨骨折,住院共花去医疗费1.3万余元,饭店经营者支付医疗费3000元,鉴定为9级伤残。2011年4月12日周女士二次住院,进行左膝髌骨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花去医疗费6596.47元。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作为饭店经营者,只尽到提示、基本保护义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为经营者设计的安全保障义务还包括要求其对可能出现的危险也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足够合格的安全人员,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因此,王某应为周女士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周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维护自身安全上也负有自警义务,所以也对自己受伤后所造成的损失有一定责任。故被告应依法支付原告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的60%,共计36722.49元,其余40%由原告自行承担。一审判决后,作为饭店经营者的王某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餐馆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周女士作为消费者,在王某经营的火锅店就餐期间不慎滑倒摔伤,经住院诊治并鉴定为九级伤残,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周女士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摔伤,对损害后果负有责任。
王某作为经营者,虽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已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置了“小心地滑”警示牌,并在除过道外的其他地面上铺设了防滑地砖,但从摔倒现场的地砖划痕照片看,地面上似有层状物,可以印证当时经营者的提示措施和地砖的防滑效果或店内地面保洁状况不足以有效防止顾客滑倒受伤。
经查,周女士摔伤后自己拨打120就医,火锅店虽然配合治疗并先期垫付3000元医药费,但事发时并未积极主动联系救治。火锅店只尽到了初步的经营保护责任,不能认定其己履行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如下,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