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8月23日讯记者周芬棉 中国证监会23日就《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券公司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可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客户购买金融产品。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不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管理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
????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之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同时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