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某日晚,家住南京城南的赵女士带着自己4岁的儿子淘淘来到小区门口的一家小型超市采购一些日常用品。由于赵女士挑选的商品过多,加之超市没有提供手推车,她只好用双手捧着挑选的商品,让4岁的儿子自己独自在不大的超市里玩耍。正当赵女士专心挑选商品的时候,突然传来儿子凄惨的哭声。慌了神的赵女士顾不上手中的商品,呼啦往地上一扔,便快速奔向儿子,结果发现儿子已经摔倒,趴在地上号啕大哭,儿子的脚下、身下都是散落在地上的散装火腿肠,最可怕的是,儿子的嘴里正往外渗着血,显然是被什么东西硌伤了。此情此景让赵女士揪心不已。赵女士看了一下现场,认为儿子是踩到了散落在地的火腿肠,才被滑倒摔伤的,而火腿肠之所以散落在地,应该是摆放不合理所致。
随后,赵女士便立即向超市老板提出,要求一起去医院给儿子看病,同时要求超市老板给予相应赔偿。对于赵女士的说法,超市老板坚决不承认,强调是由于赵女士自己只顾购物,没有尽到监护看管义务才导致孩子摔伤,同时,超市老板认为,这是自己的私营小超市,不管物品怎么摆放都只能算是在自己家里摆放,不存在合理与否的问题。对于散落的火腿肠,很可能是孩子自己弄到地上,并把自己绊倒的,不同意对孩子的摔伤进行赔偿。
“你们的意思是自己想怎么摆就怎么摆,根本不用考虑到超市购物的人?”对于超市方的说法,赵女士非常恼火,随后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超市老板赔偿孩子摔伤医药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800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调取了超市当天的监控录像,发现火腿肠确实是因为摆放得不合理,自行滚落在地上的,4岁的淘淘经过此处时,不慎踩到了火腿肠而滑倒。面对证据,超市老板也终于承认自己对淘淘的摔伤负有一定的责任。
法官随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法官告诉当事人,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超市尽管是一家私营小型超市,但仍应依法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保证进入该超市的顾客在其场所的人身安全,现其疏于管理,导致淘淘不慎摔伤,可以认定该超市有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但是,淘淘的母亲赵女士对此也不是一点责任都没有。淘淘系幼儿,其母亲赵女士作为监护人应当尽到谨慎看管义务。淘淘的摔伤也是由于赵女士在购物时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所导致。赵女士应当预见却未能意识到让淘淘独自在超市玩耍存在一定危险性,而且在购物时注意力分散,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应当减轻超市的赔偿责任。
对于法官的释法,超市方表示,通过法院对该案件的处理,深刻意识到超市虽然是自己私营的,但因为其对外营业,便具有了公共场所的性质,应该时刻注意自身的管理工作,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赵女士也通过此事,意识到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该时刻尽到监护责任。最终,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超市方给予淘淘600元的赔偿。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的调解结果表示认同。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通讯员 秦妍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