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讯 (记者 李国方) 8月25日上午,莲湖区首例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宣告解除矫正。市司法局和莲湖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及其他34名社区矫正对象参加了仪式。
90后青年朱某因犯抢劫罪被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09年8月26日起至2012年8月25日。2011年11月18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朱某准予假释。莲湖区司法局将其移交至桃园路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桃园路司法所制定了矫正方案,并经常性开展教育改造,帮助朱某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切实做到了“周闻其声、月见其人”。朱某自接受矫正以来,认真悔过自新,努力接受教育改造,主动及时递交思想汇报,遵守矫正工作的各项规定,自觉服从监督管理。
在宣告解除矫正仪式上,桃园路司法所介绍了矫正对象朱某在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并宣读了朱某矫正期满宣告书。莲湖区司法局负责人向其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嘱咐朱某一定要珍惜政府和社会对他的关爱和帮助,孝敬父母,做一个让人亲近,邻里放心,社会尊重的合法公民。
据了解,朱某是莲湖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第一个被宣告解除矫正的社区矫正对象。
编辑:张钲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