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小额诉讼标的额不再“一刀切”、规定了对恶意诉讼的被侵害人的救济制度……决定草案进一步吸纳了各方面意见,更加注重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民事审判驶向“快车道”。
恶意诉讼被侵害人有救济权
夫妻双方打离婚官司,一方发现另一方已通过另外的诉讼将财产转移。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利用诉讼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也越来越多。
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增加了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一些部门和专家提出,对恶意诉讼,除应当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给予拘留、罚款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
草案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熊跃敏教授介绍,从目前的立法及司法解释看,因虚假诉讼而受到损害的案外第三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主要通过申请再审加以解决。但申请再审条件严格,启动非常困难,这就给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造成程序上的阻碍。
“与申请再审相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在程序上更便捷,更有利于案外人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熊跃敏说。
成都案例
借哥名字开户炒股 遭恶意诉讼
“现实中,离婚案件中,时有这种恶意诉讼发生。”昨日,锦江检察院民行科郭高科长说,他们在工作中发现了一些这样的案件,应该引起法律的关注。
去年7月,成都一名中年男子张某走进锦江检察院民行科。“我70多万的股票财产被哥嫂离婚时侵占了。”原来,张某用哥哥张某某的名字开户炒股,但一直使用自己的资金。一天,他的账户被冻结了,才知道是哥嫂离婚时两个人都说股票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调解结果是股票财产一人一半。郭科长说,这是典型的恶意侵占第三方财产。经过一个多月的深入调查,郭科长发现资金流向的银行卡号是张某的,开户签字的笔迹也是张某的。经过多次做工作,张某某及前妻王某承认了错误,张某要回了自己的财产。
锦检 武法 成都商报记者 李海夫 综合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