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株洲8月28日讯(通讯员 刘亮 刘慧琴)长沙一家医药公司业务员朱某利用业务之便,先后挪用为公司收回的货款544012.3元,公司发现后经多次催收未果而报警。8月28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朱某依法提起公诉。
现年35岁的朱某系湖南省常德市人,案发前系长沙某医药公司株洲分公司的业务员。2007年12月,朱某主要负责江西省萍乡市及宜春地区药品配送与货款回收工作。朱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因自己购房资金不足,而自己手上有大量为公司配送药品收回的货款,便从中截留了部分用于自己购房。
因挪用公司收回的货款非常方便,朱某在房子装修时,又不断地从货款中截留部分下来,支付自己的房屋装修开支,累计截留的资金越来越多后,朱某的工资所得已无法填补,被公司发现。从2008年至2011年间,朱某共计利用回收货款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到货款不上交公司财务的方式,从47家客户处回收货款并挪作私用共计544012.3元。
公司发现朱某有截留的货款未交公司财务后,曾多次向朱某催交,朱某一直未交还,并辞职离开公司。经公司报警后,朱某于2012年5月8日被株洲市公安部门抓获,并刑事拘留,朱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2012年5月14日,朱某通过家人已退还货款6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称,朱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挪用资金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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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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