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8月28日《法制日报》)
在现实生活中,“被精神病”的事情屡见不鲜。回顾之前此起彼伏的“被精神病”事件,法律的缺失、收治制度和程序不够完善导致了受害者在“被精神病”后,往往只能自咽苦水。
规范精神病患者收治程序是立法保护人权非常重要的环节。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强制治疗都是通过司法程序作出的。在德国,法院越来越尊重被监护人的基本权利。过去,德国和我国一样,更多地考虑维护社会治安;而今,只有精神病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时,政府相关部门才可不经过漫长的监护权法庭程序,安排一个精神病院(强制)安置。进行强制安置之后,还必须无延迟地向法庭提交申请,解释为什么其他措施都不能奏效,以及为什么不能等待法庭的裁决。法庭必须在安置后第一天结束之前,作出是否强制治疗的决定。否则,医院必须让当事人出院。
精神病人不是犯罪,原则上无权限制其自由。未经法律审判,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规定:“没有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不得对其进行治疗;一个人只有在因精神病很可能立即和迫近地伤害自己和他人,其精神病是严重的并已损害其判断能力的时候,才可经过法定的程序将他非自愿地收住精神病院。”但是,在个别地方,“精神病院实际是具有医学外表的软禁之所”,“一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丧失起码的职业操守、依附于地方权力,连初诊都免了,只要有人或由单位出钱一概直接收治,哪管是否是精神病人。”(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语)
一个人未经法律程序就能被随意贴上“精神病”的标签,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在这样的现状下,每个人都可以送治“精神病患者”,每个人也都可能作为“精神病患者”被他人送治。笔者以为,强制医疗是行政机关以公权力阻却私人监护权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精神卫生立法不应回避“被精神病”这一社会顽症。法律不允许将非精神病人诊断为精神病,更不允许故意以治疗精神病为由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精神病医生不能僭越法律,成为决定一个人有无行为能力的主体。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有其特殊性,让精神病医生同时肩负着伦理判断和司法判断,必然会出问题。在草案第六章中,虽然增加了“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 “人人都是精神病”,但是,精神卫生立法还必须引入“司法确认”程序。唯有如此,方能“尊重和保障人权”。
刘英团(河南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