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杭民(浙江媒体从业者)
8月31日,安徽宣城市中级法院对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张治淮,以及其子宿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原局长张冬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两人受贿数额超过两千万元,法院依法判处张治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张冬无期徒刑。(9月2日《南方都市报》)
腐败的桥段大概越来越缺乏新意。不过,和以往的“父子受贿案”相比,张治淮父子受贿案,倒是为我们提供了审视腐败的不一样视角——父亲是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儿子则是宿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父子俩一个上级、一个下级,垂直的领导关系,不仅让人对腐败黑幕充满想象,更令人对三令五申的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被虚置,感到咋舌。
作为一项制约权力的制度,公务员回避制无疑可以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工作干扰,对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具有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明文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如此看来,公务员回避制度至少在宿州市国土资源局是被“悬浮”了。
国土部门一直是近几年腐败的高发地,而老子局长、儿子分局局长的“架构”,更势必导致权力不受监督。当官场上的“萝卜招聘”在各地层出不穷时,老子局长、儿子分局局长的局面,究竟是如何奇迹般地发生的?有关部门当时在考察、任用干部时,是如何执行回避等监督权力的制度的?公务员回避规定为何会那么没有执行力?老子领导儿子的荒唐模式,为何就没有人去动下真格?这或许是惩办张治淮局长父子受贿腐败案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反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