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陈桂珍 记者 贾晓宁)近日,63岁的李老太(化名)在玄武区一家大型超市门前排队等候开门,但是超市由于在进行大规模促销,所以早上排队人很多,秩序混乱。9点钟,超市开门了,人群开始剧烈拥挤起来,李老太由于年纪大,在人群拥挤中被挤倒,胳膊轻微擦伤红肿。受伤后,李老太非常郁闷,觉得自己在超市门前排队来买东西被人挤伤,超市有赔偿责任,就到超市要求赔偿。但是超市认为,事情发生在门外,李某是被别人挤,并不是超市造成的,况且李某是成年人,关于她的伤超市没有任何责任,不应该赔偿。双方各不相让,此事最后归于新街口调委会调解处理。
调解员在仔细地了解了事情的经过之后指出,对于老太在超市门口被挤伤,超市方首先负有责任,根据相关条例,超市举办促销活动,一定要有防止危险事情发生的预案,有保障顾客安全的责任。但是在贴出促销广告后,超市没有事先做好安全措施,导致李老太受伤。而李老太在明知人多拥挤的情况下,仍挤在当中,负有次要责任。调解员摆事实、讲道理,双方对责任认定均表示赞同。经调解:由超市给予李某价值100余元的礼品作为补偿,此事做一次性处理,今后双方不再追究。事后,调解员指出超市进行促销,让利于民,本是件好事。可是,由于考虑问题不全面,缺少防止安全事故的预案,最后好事变成了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