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完成了《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稿的起草工作,在草稿中,购置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须和政府“按份”共有产权已然成为“刚性”规定,这意味着购置型保障房的牟利空间将被基本清除。条例草稿修改、送审的同时,国务院、住建部已经确定“鼓励地方政府对保障住房先行立法”的政策口径。(详见本报昨日A05版)
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房,本是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项惠民政策。保障房享有多种优惠政策:减免收费、无偿划拨土地等等。保障房建设成本明显低于商品房。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保障房鹊巢鸠占的现象并非个别。由于保障房的性质决定了其经济性、公益性,保障房价格与商品房之间势必存在很大价差。富人想从穷人口中抢食的动机并不难理解。政府保证保障房政策成为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无疑很重要。
《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规定住户须和政府“按份”共有保障房产权,相当于给保障房加了一道防盗锁,既有利于筹集保障房建设资金,也可压缩利用保障房牟利者的利润空间,让保障房真正惠及困难群众。为了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环节的公平与高效,住建部在将条例草稿修改、送审的同时,还确定了“鼓励地方政府对保障住房先行立法”的政策口径,这对于防止投机者钻法规尚未出台的空子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政府与住户之间产权比例、出资比例如何确定,是一道难题。如果政府产权比例太大,个人不愿意;如果政府只享有象征性产权,又难以遏制个人的牟利冲动。
“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笔者看来,避免保障房鹊巢鸠占,最大限度惠及低收入群众,问题的关键不在产权改革,而在于前移保障房审批关口,把保障房审批程序放在阳光下暴晒,并完善保障房动态退出机制。比如,对保障房供给对象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在社区范围内举行保障房供给对象听证会,等等。
正如上海社科院专家卢汉龙所言,福利分配不是政府对公众的恩赐,而是一种公共职责的承担。政府代表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一部分人通过弄虚作假占有公共资源,就是对真正有需要的人的一种剥夺。减少公共资源不该有的流失、保证其分配的公平公正,这是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
作为准公共产品的保障房,是保障低收入群众居住权利的一道重要防线,其意义在于保障群众的基本居住需求,并不是一项普遍的政策待遇。同时,保障房供给有严格的政策要求与收入测算标准,供给对象的确认,应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不符合条件,骗取保障房的假穷人,除了收回政策待遇,进行舆论谴责外,还应该依法加大其违规成本,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地方政府应健全社会监督体系,让保障房政策流程置身于“阳光”之下,接受舆论监督,有效防止暗箱操作。此外,还可以对保障房政策进行动态探索,让保障房政策更为科学、公正,从而推进保障这种准公共产品的合理配置,让民众“各居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