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深圳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日前首次接受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规定市民10类不文明行为将被罚款。由于在调研过程中人们普遍反映城管没有人身方面的强制权力,执法时受限很大,因此条例规定,公安部门可以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或派出机构协助城管执法,比如设立城管警察(据8月29日《南方日报》)。
网友晏扬:城管警察,到底是城管还是警察?这是必须首先搞清楚的问题,因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从“公安部门可以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或派出机构协助城管执法”来看,深圳市拟设立的城管警察,似乎是受公安部门协助的城管。由于有公安部门的协助,城管警察获得了比城管更多、更大的执法权,可以行使警察的部分职权。
若如此,城管警察将是一个让人担忧的职业。原因在于,它既拥有警察的职权,可以对公民采取诸多强制措施,同时又不是真正意义的警察,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约束,甚至于,城管中还有很多“临时工”,连党纪政纪的约束都没有。权力很大而约束很小,这样的权力随时可能被滥用。而且,让城管拥有警察的职权,相当于警察把执法权“外包”给城管,说不定城管继而将之又“转包”给企业乃至社会闲杂人等,执法权层层“转包”必将后患无穷。
实际上,如果将城管警察定位为“履行城市管理职能的警察”,那么设立城管警察或是一个积极而正确的改革方向。其实,很多国家并没有城管这样的执法队伍,其城市管理执法统一由警察负责,深圳市不如借《深圳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即将实施之机,将城市管理执法权收归警方所有,在扩充警力的同时逐步取消城管,这既是人们的普遍呼声,也是有益的改革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