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引关注 全国人大内司委:加强实施监督力度

2012年09月03日07:41  正义网

  残疾人保障:法律到底多给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创新检查方式方法,全面、深入、立体执法检查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情况

  

  这几天在央视一套连续播出的无腿歌手陈州攀登五岳的故事,相信感动了不少人。感动之余,我们可曾自问:对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生存状况,我们是否给予过关注?他们的康复、教育、就业和生活有保障吗?

  据了解,我国有85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这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的社会群体,关爱残疾人,保障残疾人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早在1990年12月28日,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法律颁布实施了20多年,那么,目前残疾人的状况到底如何?他们的权益是否依法得到保障?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5月至6月,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对这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调查了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康复、教育等四个方面的情况,并形成了报告。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此项报告。常委会委员们认为该项调研主题好,素材客观全面,意义重大。

  据悉,此次执法检查一个突出的亮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检查方式方法上作了很大的创新,采取了将执法检查与立法后评估相结合、网上征求意见、通过信访渠道、大范围发放调查统计表等四种方式,以更全面、深入地了解残疾人保障法的实施情况。

  全国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黄镇东介绍,检查方式的创新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比如这次网上征求意见,参与者来自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既有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也有远在国外的残疾人家属,这是传统的执法检查方式是难以做到的。还有,通过信访渠道搜集情况也是一种很好的创新。这次执法检查组直接收集了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残疾人信访情况,且收到了上百封群众来信。通过了解残疾人信访情况,执法检查组对残疾人保障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了更加直观的了解,为起草执法检查报告提供了鲜活的素材。另外,采取大范围发放调查统计表方式,解决了检查范围窄、信息数据不充分的问题。在分组审议此项报告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对此创新给予高度评价。

  据了解,网上征求意见和通过信访渠道反映了许多残疾人保障法贯彻实施过程中的共性问题,比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残疾人就业问题、重性精神病人康复问题、残疾人托养问题。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

  逾四成农村残疾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

  当前,残疾人仍是贫困人口中贫困程度最重、扶持难度最大、返贫率最高的特困群体。报告显示,按照国家2300元的贫困线标准,40%以上的农村残疾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0%左右,而城乡残疾人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分别是全国人均支出的1.56倍和2.09倍。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比全国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高出8.1个百分点。多数地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仍然偏低,难以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国家规定自2011年起将农村重度残疾人的个人参合费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范围,但这一政策在一些地方尚未落实。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对残疾人的扶助政策在有些地方执行情况不尽人意。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将残疾人普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并给予重点保障和特殊扶持。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困难的残疾人,应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残疾人参保、参合补贴的规定,并逐步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建议提高重度、贫困残疾人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水平。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残疾人就业

  很多单位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报告显示,2011年我国城镇残疾人实际从业人数440.5万,农村残疾人从业人数1748.8万,残疾人就业状况逐步得到改善。

  但不可忽视的是,残疾人总体就业率低,失业率高,就业不稳定。在已经就业的残疾人中,虚假就业、同工不同酬、强迫劳动的现象时有发生。很多单位本来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却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使用方面,相当数量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长期以来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也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些地方不按规定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就业以外的事项,在一些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成为残疾人事业经费的主要来源。许多地方认为,财政部1995年制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中的一些内容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报告建议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各地应把残疾人就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的头等大事来抓。建议大力开展适合市场需求、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认真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通过开发适宜残疾人就业岗位等措施,让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平等就业。凡有适宜残疾人工作的岗位应招收残疾人就业,而不能以缴纳就业保障金代替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带头执行法律,研究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大对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管理和扶持力度。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报告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2007年6月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进行修改完善,调整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的办法和额度,残疾人职工不足10人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享受优惠。

  @残疾人康复

  别让脑瘫孩子错过最佳康复时机

  在分组审议报告时,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白景富提出,我国残疾人群体庞大,如何减少残疾人数量,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一些残疾孩子如果能得到及时的治疗,其实是可以恢复健康的。

  在调查中一位农民反映,如果有钱医治,他的脑瘫孩子是很有可能康复的。他说,因为一直无钱治疗,孩子七岁时才去看医生,结果医生说,孩子最佳治疗时机被耽误,现在基本上无法获得康复了。而他们村有一个和他的孩子年龄差不多的残疾儿童,由于家里较为富裕,孩子从出生不久就接受专业的治疗和康复,现在和正常儿童没有多大差别。这位农民希望,国家能够完善相关政策,让他家孩子的悲剧不再发生。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治疗普遍投入不足,康复项目覆盖面较窄,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得不到及时的康复治疗,错过了最佳康复时机。特别是智力残疾、自闭症和脑瘫儿童康复训练费用过高,许多家长反映无力承担,希望政府出台相应扶助政策。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各地要适当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康复项目,尽快实现医疗保险报销和大病救助等政策的有效衔接,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支付仍有困难的,应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抓好0至6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各级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在残疾儿童0至6岁的最佳康复时期对其进行早期干预和康复训练,确保0至6岁残疾儿童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延误康复时机。

  @残疾人托养

  父母老了,残疾孩子怎么生活

  孩子残疾了,是家长最心痛的事。目前困扰所有家长尤其是年长家长的问题是,自己穷了,老了,不能动了,谁来照顾残疾孩子。

  据黄镇东介绍,调查中,有一位老人反映,他的两个孩子均是重度残疾,全靠父母照顾。但他和老伴都60多岁了,身体也不好,他们现在最担心的是,当自己和老伴不能行动时,他们一家四口怎么生活?当他们离世后,两个残疾孩子谁来照顾?

  据了解,目前我国残疾人和老年人对日常照护、托养都有较大的需求,但相应的服务机构较少,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统筹考虑养老服务体系和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既能成为老年人居家养老的重要依托,也能成为残疾人日常照料护理、居家养残的平台,充分发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功能。统筹考虑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既要建设一批用于托养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专门残疾人托养机构,又要充分发挥已建成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康复中心以及敬老院、养老院等机构的作用,支持民办的托养机构,充分利用现有设施为残疾人提供照护、托养服务。

  观点

  好法律加好执行,才有好效力

  在此次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前,全国人大内司委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残联,对残疾人保障法设立的一些主要法律制度进行了评估,认为制度设计比较科学、合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在实施中还存在“有法规,不落实”的情况,比如,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但从检查和评估过程中发现,残疾人就业有关法律规定在一些地方并未得到有效落实,很多单位本来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却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并未带头执行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统计,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近五年仅招录92名残疾人公务员,其中大多数为各级残联录用。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在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代表黄美缘就建议,在残疾人保障法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应增加对未按照法定比例接收残障人员就业的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特别要强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执行就业法定比例的规定,引导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

  “狠抓法律落实”,身为残疾人且参加了此次执法检查的全国人大代表孙淑君对此非常认同,她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向与会者介绍,目前国内还有很多机场的无障碍设施相对滞后,机场服务人员对特殊顾客的服务责任心不强,公用轮椅、专用升降机等设施破损或闲置现象较为突出,盲道被挤占、残疾人的专用厕所变成仓库,很多残疾人的设施形同虚设,给残疾人出行参与社会活动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尽管这些方面都是细微之处,但往往是细微之处才能体现出法律法规落实得是否到位,才能反映出制度安排是否有效。

  全国人大内司委在评估报告里也建议,全国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加强残疾人保障法的实施监督力度,进一步推动法律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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