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任筱 本图根据长沙县一患者医疗费报销实例制作。
红网长沙县站9月3日讯(分站记者 寻芳)8月30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6部门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得低于50%。
昨日,笔者从长沙县人社局获悉,参加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长沙县居民,尽管不同病种的保险、救助比例不同,但报销比例基本已在60%及以上。
长沙县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2008年《关于调整长沙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沙县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限额为2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到2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医疗互助支付94%(退休人员为95.2%),参保人员本人负担6%(退休人员为4.8%)。“这表明,参加职工医保的市民,大病救治实际报销的比例早就高于50%。”
另外,长沙县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已于去年1月1日实现并轨,统称为城乡居民医保。根据201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长沙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保障水平的通知》,长沙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患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药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等大病的住院费用,0-6岁城乡参保聋残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的住院手术治疗费用及人工耳蜗材料费用,都将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治保障范围。“尽管不同病种的保险、救助比例不同,但报效比例基本在60%及以上。”
该负责人还告诉笔者,长沙县尚未推行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做法。“商业保险是盈利性机构,引入商业保险,实行商业保险管理自负盈亏,其势必考虑到自身利益,可能会导致参保群众利益受损。目前长沙县医保部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体制健全,要不要引入商业保险,还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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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A不额外增加个人缴费负担
国家发改委8月30日表示,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很可能使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大病保险对这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B将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根据《意见》,地方政府卫生、人社、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稿源:红网]
[作者:寻芳 李奕 ]
[编辑:刘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