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办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现代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保证。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截至2011年底,240件法律、700多件行政法规、8900多件地方性法规和条例,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十年来,国务院分六次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2497项,占到原有总数的69.3%。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的颁布施行,对规范权力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城乡选举人大代表实现“同票同权”到“尊重和保护人权”被写入宪法,从私人物权受到与国家、集体物权的“平等保护”到直接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等一大批法律制定,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得到有力保护。网络问政、电视问政等作为新现象,成为政府开门行政、人民有效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新渠道,突显国家民主法制建设不断迈出新步伐。
法制的生命在于施行。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污染环境、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等问题,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形成了严峻挑战。严格按照法律制度的要求,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不徇私情、不怠职守,才能使法律制度真正发挥规范社会行为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案件表明,司法、执法过程中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现象仍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执法主体的法制约束,增强司法、执法过程透明度,使掌握生杀予夺权的人员受到充分的监督,是维护法制基础和权威的必然途径。
新华社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