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9月3日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在解答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如何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表示,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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