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讯 记者尹坤报道:同等级、同性质医疗机构之间不能相互转院、转省外的三级甲等部属或市属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将降低、省外转诊转院诊治时间原则上控制在30天内、零星医疗费需出院后10日内交予单位报销……9月3日,大江网记者从江西省社保中心获悉,《江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并即日起开始实施。
同等级、同性质医疗机构之间不能相互转院
据介绍,转诊转院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仪器设备条件或技术方面原因,必须转往本市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或规定的省外部属或市属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江西省规定,同等级、同性质医疗机构之间不能相互转院,综合性医疗机构可转向专科医疗机构(主要指传染病、精神病)。
转诊转院分市内和省外(限北京市、上海市和广州市,下同)转诊转院,市内转诊转院指参保人员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转往本市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省外转诊转院原则上指三级甲等部属或市属医疗机构(不含附设和各类形式的分院、分部、门诊部及另行收费的联合医院、各类职工、部队、合资、教科研单位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独立开办的社会医疗机构)。
省外转诊转院诊治时间原则上控制在30天内
大江网记者了解到,市内转诊转院和省外转诊转院条件要求不同:本市转诊转院参保人员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建议,出具疾病证明书,填写《江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并附病情摘要和检查结果报告书,经科主任签字,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盖章,送省社保中心省直机关干部医保处审核。
省外转诊转院参保人员由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建议,出具疾病证明书,填写《江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病情摘要和检查结果报告书,经科主任签字,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同意盖章,填写《江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证明书》,报省社保中心省直机关干部医保处审核。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紧急转诊的,在时间上不允许按以上程序报省社保中心省直机关干部医保处审核批准的,可由定点医疗机构领导(或总值班)签署意见按急诊转诊。省外转诊转院诊治时间原则上控制在30天内,超过30天须到省社保中心省直机关干部医保处办理延期手续。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