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门头沟皓月园的业主陶先生昨天向本报反映,8月27日他停在小区内的速腾车尾部倒车摄像头丢失,自己报警并向物业公司索赔,物业公司却表示,陶先生每年缴纳的1600元只是车位占地费,摄像头属个人物品,自己无保管职责。
倒车摄像头一夜间被盗
陶先告诉记者,他2006年入住小区,为能将爱车停在楼下固定车位上,每年交给物业公司1600元,然而今年8月27日,他却发现车尾的倒车摄像头不见了。
“前晚我停车时摄像头还在呢,那个摄像头直径有五分钱硬币大小,长度不足两厘米,肯定是被人卸掉了,上面的螺丝钉都没了。”发现摄像头丢失后,陶先生立刻找到小区物业,要求调看当晚录像,物业公司却称因小区监控探头已损坏,无法提供。随后陶先生报警,从4S店处,陶先生得知,重安倒车摄像头需花费1000元。
物业称收的只是占地费
因汽车倒车摄像头是在小区内的停车场丢失,陶先生要求物业公司承担部分损失,却被对方拒绝。“物业公司说,我们每年交1600元是占地费,不是管理费,‘别说一个摄像头,就是你四个车轮丢了,物业公司也不管’。”之后,陶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他今年所交停车费的发票,发票收款单位为“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名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停车服务费,单价1600元。
就此事,记者致电该物业公司的黄经理,他表示,陶先生每年缴纳的1600元固定车位停车费是车位占地费,摄像头及车辆属于业主个人物品,物业不负责保管。
律师说法:车主可起诉维权
北京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松臣指出,物业公司所称停车管理费属于占地费的说法,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因为小区内的地面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而非物业公司,所以物业公司无权收取占地费,而且收费单据上注明1600元为停车管理费,那么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已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如果双方始终达不成协议,陶先生有权以合同服务纠纷为案由,去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晨报96101热线新闻 记者 李庭煊 线索:辰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