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特约评论员蒋璟璟
9月1日起,《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新国标开始实施,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将被作为轻便摩托车而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由此很多人解读成,“驾驶者要上牌照、考驾照、买保险等。”而在成都等地,交管部门随即表示,“配套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尚未出台,类似强制上牌甚至醉驾电动车要入刑的说法并不准确。”
在厘清“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区别之前,很多意见已经想当然地介入了讨论。这也难怪,“电动车”事关万千市民的日常利益,任何一点风吹草动,都注定引发“回响”一片。此轮舆论热潮中,人们从“轻便摩托车”定义的改变,推演出上牌、领照等种种可能,继而发表或弹或赞的观点……但实际上,上述逻辑演绎并不完美,甚至伴有理解的误区。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只是“技术标准”的一种,它尽管是“具体立法”的理论基础,却未必是执法的直接依据。事实上,各地依具体情况制定的“电动车管理办法”,才真正是管理电动车的适用法律。所以,即便新国标将部分电动车列为机动车,也不必然意味着,“电动车、机动车待遇完全等同化”。
电动车、机动车,终究差别巨大。若因“新国标”中电动车被列为机动车,就将“机动车管理办法”全盘套用到“电动车”身上,未免太过粗糙。所幸现实中,面对新国标,多数城市已在拟定专门的“管理办法”,用以适应“机动—电动车”的新局面。如在西安,相关负责人就透露,“会针对有关的电动车内容,综合考虑本市的道路特点,尽快出台相关的措施规定”。
“技术标准”素来不是地方立法唯一的考量因素。本地的交通状况、市民的诉求,以及执法的成本等等,都是制定“新管理办法”的依据。近几天,公众对“电动车待遇机车化”的猜测、担忧与反弹,就在提示职能部门,在新一轮立法中,要平衡好各方意愿、避免太多人利益受损。毕竟追根溯源,无论电动车新国标,还是新管理办法,无非都是为追求公共利益更大化。
电动车,是否要上牌、领照?这,并非简单的是或否的问题。充分讨论、博弈后所达致的“共识”,才能构成职能部门立法、执法的民意基础。《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编制时,电动车厂家组成的利益集团,曾深刻影响了相关进程。但时至今日,新国标已定,“新管理办法”将出,后者关乎公共利益,民声不应缺席。
诚然,猜测、联想等应激反应,也是表达倾向的方式,但终究不够直白、不够有力。故而,那些排斥“电动车上牌、领照”的人群,有必要在“新管理办法”面世前更加有效地发声。然而,适当地妥协、互谅或也同样必要!毕竟在一些地方,横冲直撞、有恃无恐的电动车,确乎成为肇祸的高危分子——能否保证各“诉求体”平等博弈是一回事情,而各“诉求体”会否自觉出让利益则是另一回事情。前者关乎程序正义,后者映照公民素养。 (相关报道见昨日本报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