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 李志方 信燕燕
本报讯(通讯员王飞 李志方 信燕燕)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欢欢、何长江盗窃高档轿车案,近日由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欢欢、何长江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
2011年5月至7月,李欢欢、何长江两次盗得两辆价值11万余元的轿车,第一辆销赃,第二辆销赃未果便案发。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李欢欢、何长江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李欢欢辩称是从他人处低价收购的抵债车辆转手予以倒卖,何长江则声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
修改后刑诉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湖滨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据此开展大量复核调查工作,先后调取了何长江就诊用药记录、体检记录,查看了公安机关讯问何长江时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指认作案现场等录音录像资料,并由办案民警出具证言说明情况,最终证明了侦查人员取证的合法性。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何长江仍以刑讯逼供为由否认有罪供述,出庭检察官结合复核调取的证据材料,完全排除了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后经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