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乐平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多年来,办公用房和“两房”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尤其是2002年6月1日《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施行以来,实现了从基本满足办公、办案需要到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转型,但实践中依然存在仅满足办公现代化要求,办公、办案、技术用房混合使用中功能区分不清晰,检察元素不突出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首先,要统筹办公、办案、技术用房的功能特点,突出办案功能。办公用房和技术用房应当围绕办案用房规划、设计和建设。实践中,容易模糊三者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办公、办案、技术用房一体化建筑的建设中,往往侧重于办公用房的建设,挤占办案、技术用房的建设标准,导致功能设置不全,规划、设计不到位,常常出现大楼刚建好,就开始不停改造的现象。
为此应科学规划、设计办案、技术用房功能区域。实践中“三房”混用的建筑模式比较常见,当然在不具备单体建筑建设条件的情况下也未尝不可,但是应充分考虑办案、技术用房的功能特征。事实上,很多地方办公、办案用房不分,以致办案人员在办公区域接待律师、案件当事人,询问证人或讯问嫌疑人。
其次,重点建设统一的、相对独立的办案功能区。经过多年的努力,控告、申诉专用接待室的建设已取得明显成效,但侦监、公诉、民行及侦查部门在办公室接待律师、接受申诉,乃至制作询问、讯问笔录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因此,应当规划、整合、建设统一的办案功能区,以保障控告、申诉的候访、接待、听证、律师谈话、阅卷、复印、询问证人、讯问嫌疑人、人民监督员案件评议等办案的需求。这个办案功能区应保证与办公区域的物理隔离,应保证检察人员办案的公开和被监督的功能,应配置全程监控设备,应在显著位置公开当事人权利、义务和检察人员纪律要求的规定等。
建设统一独立的办案功能区,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有利于办公区域的安全,二是有利于保密规定的落实,三是有利于办案规范化要求的落实,四是有利于管理科学化,如案件的统一受理、告知、送达和法警力量的统一使用等,五是防范检察人员廉政风险隐患,六是保障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落实,七是有利于检务公开要求的全面落实。
再次,要兼顾检察文化建设的要求。一是整合院史陈列室的建设和使用功能。目前修建的办公楼,基本都会配置院史陈列室,保留、整理检察事业发展历程的实物、文字、图片、影像资料并加以展示,本无可厚非,但应考虑同一区域的基层院不能雷同。可按照小型检察博物馆的要求,在同一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并对外开放,同时发挥其对外宣传的功能。二是统一视频会议室标识、标语、装饰风格。每次召开全国检察系统电视电话会议,视频转移扫描各地各院实况时,各地各院视频会议室的标识、标语和装饰风格可谓五花八门,因此统一和规范十分必要。三是统一建筑物外观标志性标识。这方面公安机关、税务部门、金融机构的经验可资借鉴,以达到让公众一眼就能在众多建筑物中分辨出检察机关的效果。
建筑是凝动的诗,是立体的画,是无声的音乐,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和谐统一。要通过建筑承载检察文化的展示传播,展示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检察机关办公、办案、技术用房建设,既是检察制度、检察体制的重要载体,也是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事业发展“形而上”和“形而下”要求的高度契合,是履行检察职能的物质保障和基本条件,也是保障检察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形象文明化和廉洁公正执法的重要手段之一,切不可等闲视之。
(作者系苏州大学检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