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嫌疑人在郑州享非羁押“同城待遇”

2012年09月04日07:19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记者邓红阳

  同样是一起轻伤害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本地人,在提供财保或人保的情况下,就有可能被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非羁押诉讼手段;而对外来人口,因担心其流动性较大,可能导致事后无法通知到案,所以,一般不会对其适用非羁押诉讼手段。

  “本地居民与外来人口的这种差别,其实是司法不公的一种体现。”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靳春青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为了让外来人口享受“同城待遇”,郑州公检法三机关近日联合签发《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相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户籍不在本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提供财保或人保相应证明材料,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可以适用非羁押诉讼手段。

  外来人口被羁押率偏高

  按照法律规定,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对象应当是罪行较轻,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郑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调研近百名涉嫌轻微刑事犯罪的外来人口后发现,被拘留和逮捕的适用率分别是94%和91%,而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率只有8%和5%。

  调研认为主要原因是:外来人口多为农民工,流动性大,无法保证“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同时,外来农民工往往无力缴纳保证金,也难以提供保证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发展,外来人口尤其是农民工的作用越来越大,其自身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靳春青说。

  郑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范俊告诉记者,郑州每年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占全省五分之一以上,提请逮捕的人数逐年大幅度上升,40%以上捕后案件涉案人被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免刑,说明大量轻微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受到不当羁押。

  早在2007年7月,郑州市检察院就把实行非羁押诉讼作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先后出台十项工作机制,基本形成了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的保障体系,非羁押诉讼率由2007年的6%,逐步上升到2011年的43%,但这种尝试一般在本地居民中进行。范俊坦言,制约非羁押诉讼的难点和瓶颈是:立法笼统模糊、司法存在风险、公检法认识不统一、干警办案有顾虑。

  被害人为索赔要求羁押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是郑州下辖的一个基层检察院,检察长李国强在力推非羁押诉讼中感到,侦查阶段是降低羁押率的第一个环节。

  他认为,公安机关适用强制措施时,首先应当进行逮捕必要性审查,无逮捕必要的应当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往往怕承担风险,不愿或不敢取保。因此,必须搭建好非羁押诉讼运行的平台,弥补法条规定的不足,解除司法风险和办案之忧。

  荥阳市检察院曾受理一起故意伤害案,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属邻里纠纷,被害人存在过错。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非羁押诉讼的条件。但此时被害人反悔,认为对方赔偿过低,不愿意放弃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多次到公安机关、检察院闹访,无故辱骂案件承办人。

  “被害人误认为只有逮捕才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认定,非羁押诉讼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放纵。”李国强说,因为存在这种误解,有些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有意实行非羁押诉讼,但被害人不理解,甚至认为案件承办人对犯罪嫌疑人存在徇私舞弊,并以此理由上访,以致形成“人不在押不受理,人不在押不接卷”的现象。即使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因被告人不到案,也往往不予受理。

  非羁押最大限度减少对抗

  据了解,此次郑州公检法此次联合出台的关于非羁押诉讼的规定,对外来人口的诉讼保障条件进行了更宽泛、更灵活的界定,并且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外来人口,应提供他们的工作单位、居住地、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等情况,收集犯罪后自首、立功、退赃、赔偿损失、悔罪情况,纠正简单的以外来人员作为“有逮捕必要”的理由。

  在法院重新收押过多的问题上,公检法三家规定,对未羁押诉讼的被告人提起公诉时,除存在被告人逃跑、串供、重新犯罪等具有人身危险性或者可能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形外,法院一般不决定逮捕。

  “轻微刑事案件理应快速办理,否则不利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据靳春青介绍,根据规定,非羁押诉讼案件一般应当在30日内审结。公安机关对适用非羁押诉讼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先移送卷宗、适用非羁押诉讼审查意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检察院不得以犯罪嫌疑人未羁押为由不予受理。检察院对适用非羁押诉讼审查终结的被告人,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先移送卷宗和适用非羁押诉讼建议书,法院不得以被告人未羁押为由不予受理。

  针对“非羁押诉讼会不会招致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质疑声,郑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杨祖伟明确表示,只有改变广大群众特别是被害人对非羁押诉讼的错误认识,才能更好地推行这项制度。非羁押诉讼不是放纵犯罪,而是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对抗,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

  本报郑州9月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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