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的电动车需上牌再上路,驾驶员还需考驾照、买保险。 ”近日,一条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新说法在网上流传。此说法的出现,与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关系密切。 “新国标改变的只是轻便摩托车定义。 ”四川成都市交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回应,配套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尚未出台,类似强制上牌甚至醉驾电动车要入刑的说法并不准确。
新修订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被称为“新国标”,再次引发舆论对超标超速电动自行车 “升格”的关注。但其实,“新国标”的主要适用对象是机动车,只是“捎带”提及了电动自行车,因而,这个“新国标”并不是电动自行车的“新国标”,并不能给电动自行车带来一些立竿见影的实质性影响。对此,四川成都交管部门的回应是正确的。
但机动车的“新国标”却释放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强烈信号,也顺应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趋势。国家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2010年9月28日曾表示,当时全国电动自行车已达1.2亿辆,且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庞大的电动自行车数量催生了种种乱象,去年,四部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电动自行车时速不超20公里,可这一限令被部分厂家的违规生产、商家的私自拆改限速装置以及消费者的“我行我速”而架空,另外,驾驶人还存在着大量的不文明驾驶、违法违章驾驶电动车行为,扰乱了交通秩序,甚至诱发了安全隐患和交通事故。据报道,济南每天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至少有6成祸起电动车。而据河南郑州中原区法院统计,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每年都审理近百起,占全部交通事故案件的80%。而判决的“电动车事故案件中”,有多半是电动车车主要担责。显然,电动车亟须“套笼头”,亟须规范,对电动车实行分级管理、将达到一定重量和时速的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等举措迫在眉睫。
旨在将超标超速电动自行车划入机动车管理的新版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此前被多次传出 “拟于某年某月某日施行”,但至今仍是 “只闻楼梯响,未见人下来”。笔者以为,有关部门需要加快制定 《安全要求》的进度。在此基础上,公安交警部门应对电动车驾驶行为进行全面规范治理,并参照机动车的管理依据对重量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车进行重点监管——除了交警路面监管、电子眼监管,当然也可以采用考核、上牌、要求购买 “交强险”等准入式监管方式,从而督促驾驶人文明驾驶、安全驾驶。同时,质监、工商等部门也应加大对电动车违规生产企业和违规改装经营者的制约力度,从源头遏制电动车乱象。必须要强调的是,电动车需要 “套笼头”但不需要增负担,监管部门切忌把监管变成收费罚款,而是应多采取 “少花钱或不花钱就能办事”的监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民众负担。比如,上牌只收工本费,办驾驶证无需培训直接考核,设计出费用较低的简易电动车 “交强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