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严管“外国代理人”是国际通例
温路
一位外交官跟笔者讲起一次谈判经历。谈判中,外方代表拿出一组翔实的数据,作为要求中方让步的依据。我方代表很是奇怪和惊讶,这些统计和调查数据,来自哪里?后来才知道,外方为了此次谈判,专门花钱雇佣中国某个非政府组织进行调查和研究,并以此作为谈判的“撒手锏”。
民族国家并不是一个想象的共同体,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利益和情感共同体,国家利益更不是一个虚无的概念,而有着实质的内容——对民族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来说,“外国代理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代理人的隐蔽性存在,以隐性的方式操纵和干扰一国政治。
民主,首先是一个国家政治概念,以国家利益为制度基础,再开放的民主政治,也不会容忍外人通过扶植代理人来干扰国家内政,不允许有人在外国人的资助下,做损害国家利益的事情。
根据国际通例,“外国代理人”不必禁止,却必须纳入法律框架中严加管理,首先就是将其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监督。
其一,身份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隐形的,有必要让公众知道其受雇于谁、为谁服务。这样,人们就可以对其言论和行为作出客观的评价,而不会轻易受其蛊惑。
其二,资金必须受到严格的管控。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允许“外国代理人”利用外来资金损害国家利益,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
在严管“外国代理人”问题上,中国需要与世界接轨,向国际通例看齐,依法严管那些接受国外资助的人和组织。不同政见可以容忍,侵犯国家利益,绝不可容忍。
爱国主义是凝聚一个国家国民情感的精神纽带,关于如何爱国,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表述和表现,但可以形成共识的是,不要做损害国家利益的事,不为某种利益而出卖国家利益。这是底线。严管“外国代理人”,捍卫国家利益免受“外国代理人”的侵害,也是爱国的一种方式。
(本文摘编自9月4日《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