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入室强暴老乡妻子联防队员获刑6年

杨喜利(前排左一)等三人昨在法庭现场。
深圳联防队员涉嫌强奸案昨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强奸罪成立
本报深圳讯 (记者王纳 通讯员吕静摄影报道)昨日上午,深圳备受关注的“西乡联防队员强奸案”历时将近一年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原联防队员杨喜利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其他两名从犯,被告人叶高峰、晏金广因犯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杨喜利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叶高峰、晏金广当庭表示服判。
案件焦点
1.杨喜利和被害人是否有私情?
2.被害人夫妇是否“设局陷害”?
杨喜利强奸老乡妻子
同去两人望风属共犯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初,被告人杨喜利与小学同学杨得松(又名杨海信)在深圳偶遇,并认识了杨得松的妻子被害人王某某。同年10月22日21时许,杨喜利带着被告人叶高峰、晏金广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杨得松和王某某一家经营的家电修理店处。杨喜利将店铺卷闸门踢开后强行进入维修店内,并要求叶高峰、晏金广在店外看守,不让他人进入。叶高峰、晏金广随即退至店外守候。
接着,晏金广因有事先行离开,叶高峰继续在附近守候。在店内,杨喜利不顾王某某的反抗,强行搂抱、亲吻王某某,并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威胁。随后,杨喜利尾随王某某进入卧室,在王某某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期间,一直躲在店内杂物间观察的杨得松打电话报案,民警接报赶到现场将杨喜利抓获,叶高峰见状自行离开。同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将叶高峰、晏金广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在此过程中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宝安法院认为:杨喜利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叶高峰、晏金广受杨喜利指使,在杨喜利实施强奸犯罪行为时为其望风,应当以强奸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亦构成强奸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去年10月,被害人王某某的丈夫杨得松因为一直躲在店内杂物间观察妻子被强暴,而被媒体称为“最窝囊”的丈夫。而随后不断爆出的“私情”说、“设局”说也让案件更加扑朔迷离。昨日,随着案件的宣判,这些疑点得到了一一解答。
是否有“私情”?法院称证据不能证明
案发后,杨喜利一方称,他和王某某原本就有“私情”,双方有亲密的QQ聊天记录,还曾经拍过亲密的“婚纱照”,一张由两人和王某某的外甥女一起拍的写真照就是关键证据。而王某某则称,当时在拍写真时是杨喜利硬要合影的。
对此,法院认为,杨喜利与王某某一起拍的照片并非“婚纱照”,而只是普通的艺术照。该证据并不能证明本案的事实,也不能作为证实杨喜利无罪的证据。
关于艺术照、两人的手机短信及QQ聊天记录等,法院认为,上述证据只能证明案发前杨喜利与王某某可能存在较密切的关系,但不能据此否定杨喜利在案发时强奸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是否“设局”?法院认定不存在“设局”
杨喜利一方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系王某某夫妻二人设局而引起”。对此,有一名律师证人作证称,2011年10月15日,杨得松夫妇曾就被一个治安队员骚扰的事情向其咨询,他告诉他们应该报警,杨氏夫妇说了家里有监控,律师就说,监控录像拍下来的就是很好的证据。因此,杨喜利一方认为,杨氏夫妇有设局的嫌疑。
对此,法院认为,杨得松和王某某通过其经营的电器维修店内的监控系统对杨喜利的犯罪行为进行录像取证是其保护自身权益的合法权利。其次,杨喜利和王某某的手机通话记录显示,案发当天王某某并未打电话给杨喜利,而杨喜利则在案发当天及案发前一天多次打电话给王某某,这足以证实案发时杨喜利是主动到王某某的住处实施犯罪行为,并不存在所谓“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