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违章记录偷数百万罚款

2012年09月12日07:19  大洋网-广州日报 微博

  原标题:篡改违章记录偷数百万罚款

篡改违章记录偷数百万罚款

篡改违章记录偷数百万罚款

  从化三协管员盗用警察账号密码偷走罚款 五名被告人均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家代办交通违章业务商店的老板另辟蹊径,伙同广州从化的三名交通协管员盗用警察账号和密码,违规疯狂删改上万宗广东省内各地公安机关的交通违章记录,在两年多时间内,竟将数百万元交通违章罚款据为己有。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中院获悉,该院二审以盗窃罪判处该案主犯何伟城有期徒刑13年8个月。其余4人也至少被判刑十年。

  记者林霞虹 实习生赵庆梅 通讯员马伟锋

  勾结交通协管员非法处理违章记录

  2008年初,何伟城和姐姐何×婷在从化开了一家日用品商店,商店里除了卖些日用品外,还从事广东省的交通违章代办业务。

  当年5月,何×婷到从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太平中队为客户代办违章业务时认识了交通协管员黎志坚。这时,何伟城和姐姐何×婷打起了交通违章代办业务的“歪脑筋”。

  何×婷找到黎志坚谈“合作”:只要黎志坚每消去一张200元的罚款单,她和弟弟何伟城就给黎志坚100元。黎志坚很快答应了。他们开始分工合作,何伟城和何×婷在档口负责收单,随后将属于从化、花都、增城、佛山、中山、韶关等地公安机关的违章记录通过邮箱、手机、飞信等途径发送给黎志坚。

  黎志坚收到违章记录后,用何伟城提供的或者由黎志坚通过公安网盗取其他民警的账号和密码,登录交通违章处理系统非法处理违章记录。事成后,何伟城都会按照每宗100元的标准给黎志坚报酬。有了“滚滚财源”,2010年4月,黎志坚甚至用赃款购买了一辆黑色丰田牌小轿车。

  处理违章记录上万宗 窃取数百万元

  据何伟城交代,由于业务“繁忙”,他在2009年11月和2010年4月又分别找到了街口中队的交通协管员徐景亮和龙潭中队的交通协管员温阳石合作,以同样的手段非法处理违章记录。不过,这两个交通协管员所获报酬比起黎志坚都要少许多。徐景亮每宗可获得80~100元,而温阳石则是每宗40元。

  后来,由于系统升级,违章记录不能完全消除,他们又选择将违章罚款数额改小后再由何伟城到银行缴交罚款。随着这歪门“生意”越做越红火,何伟城还雇佣了一名帮手李剑兰,协助处理业务。

  经查,2008年5月至2010年8月期间,何伟城共参与非法处理交通违章记录13688宗,窃取金额2604300元;徐景亮参与非法处理交通违章记录8883宗,窃取金额1756100元;黎志坚参与非法处理交通违章记录5422宗,窃取金额1031700元;李剑兰协助参与非法处理交通违章记录11912宗,窃取金额2253300元;温阳石参与非法处理交通违章记录3029宗,窃取金额497200元。

  一审宣判后

  检察院抗诉被告人上诉

  从化法院一审后认为,被告人何伟城、徐景亮、黎志坚、李剑兰、温阳石以秘密手段窃取国家交通违章罚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以盗窃罪判处何伟城有期徒刑13年8个月,判处徐景亮有期徒刑13年4个月,判处黎志坚有期徒刑11年10个月,判处李剑兰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判处温阳石有期徒刑10年。

  然而,一审宣判后,从化市检察院提起了抗诉。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与此同时,被告人何伟城、李剑兰、黎志坚、温阳石亦提出上诉,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职务侵占或行贿罪,一审定性错误。

  不过,广州市中院二审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该案的二审经办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之所以定盗窃罪,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首先,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经办法官认为,黎志坚、徐景亮、温阳石都是交通协管员,三人与从化市公安局签订了劳动合同,是从化市交警大队的聘用人员,均无权独立处理包括交通违章业务在内的各种公务。因此,三被告人的主体身份不符合刑法对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不构成受贿罪。与之相应的何伟城、李剑兰的行贿罪自然就不成立。同样的,由于主体身份问题,黎志坚、徐景亮、温阳石也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求。

  其次,被告人采取了秘密窃取的行为方式。经办法官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黎志坚、徐景亮、温阳石无权擅自处理其中的违章记录。三被告人通过盗用民警账号和密码非法进入管理系统,并对违章记录进行非法处理,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经办法官特别说明,本案中五名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的性质是国家的罚没款,而不是何伟城、李剑兰的个人财物。何伟城、李剑兰在收取交通违章人员应缴纳罚款后据为己有,并与黎志坚、徐景亮、温阳石分赃,是共同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行为,并不是用自己或他人的钱财实施行贿。因此,从这个角度讲,五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构成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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