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地下车库不得低于2米 有违该标准开发商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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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律师:马涛(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小姐:2006年3月份,我看中了一套50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2006年12月13日,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余下房款办理了银行按揭。按双方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在2007年3月交付房屋,然而,一直拖到了2008年年底才拿到钥匙,兴奋了不到一个月,渐渐发现,这套房屋跟当时签订的合同有出入,其中最让我不能接受的是,地下车库净高只有1.78米。在合同所附的平面图上,标明地下车库的层高为2.4米,但没有标明净高。请问律师,我应当如何维权?
马律师:对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得低于2米,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而根据《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即使作为对车库净高要求最低的“微型车、小型车”车库,最小净高亦应满足2.2米。本案中,在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所附的图纸中,没有对地下车库的净高予以标注。作为房产公司的房屋设计图纸是早已设计完成的,并非与你方协商所达成的标准。因此,设计中未按国家标准执行的内容,应当履行向你方(买受人)特别告知的义务,以利于你方(买受人)作出判断。否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商品房的质量是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因房产公司交付的成果未达到国家标准,严重影响了地下室作为车库使用的功能,应当向你方承担违约责任。
9月14日上午9:30-11: 30 下午1: 30-3: 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的饶奋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