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热恋时送钱 分手后追讨
记者 王翔 通讯员 欣慰
晚报讯 陈先生和何小姐通过互联网相识,很快进一步发展成了恋人关系,在他们恋爱期间的近一年里,出于爱慕,陈先生共给付女友何小姐各种钱款总计12万余元。但天有不测风云,两人随后感情恶化,恋爱破裂后,陈先生认为何小姐是以“恋爱为诱饵”进行诈骗,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12万余元不当得利。日前,宝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赠与不算不当得利,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对被告何小姐自愿返还原告1万元予以准许。
原告陈先生表示,自己和何小姐于2011年1月在网上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一个月后,双方开始恋爱交往。但让他没有料到的是,双方交往后,何小姐谎称其父亲生病去世、弟弟赌博、母亲精神状况不好、自己怀孕、需要购物等各种理由向他要钱。截至今年1月18日,他通过银行转账及打款方式总计给付何小姐12.16万元人民币。
“在恋爱过程中,我始终以结婚为目的与被告进行交往,因此当时这些钱是自愿给被告的,但后来我发现,被告是以恋爱为诱饵进行诈骗。 ”陈先生说,今年1月,双方的恋爱关系终止后,他多次要求何小姐返还钱款,均遭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起诉要求被告返还钱款。
“他说自己收入很高,愿意每月给我生活费和零花钱,并为我缴纳社保。 ”法庭上,被告何小姐承认恋爱期间,确实收到过陈先生的钱款11万余元。她表示,双方从认识起,就曾告诉原告自己没工作,而原告当时表示愿意承担她的生活支出。而原告给付的部分钱款已经用于双方交往期间的生活、交通、旅游、支付社保、医疗、住宿等支出。
何小姐说,2011年9月,她查出有孕,陈先生给的钱是为了增加营养和调理身体之用。今年1月,陈先生突然提出分手,她试图挽回。直至4月,她在心灰意冷的情况下,才进行了大孕周的引产手术,对她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她认为上述钱款是恋爱期间原告对她的赠与,均是其自愿给付的,不存在骗钱的情况。审理中,何小姐表示自愿返还原告1万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不定期地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打款方式给付被告钱款,且原告自认当时其系自愿向被告给付,故上述款项应当视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原告认为被告不当得利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