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酒店停车被盗5万元车主索赔两度败诉
大洋新闻 时间: 2012-09-15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何小敏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许锋)在酒店消费时,将私家车停在酒店停车场,不料窃贼砸窗偷走5万元现金,车主黎某成将酒店告上法庭索赔。广州番禺区法院一审驳回黎某成的诉讼请求,广州市中院近日二审维持原判,理由是酒店有明确提醒车主勿在车内放置贵重物品,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仅限于车辆本身,车内的贵重物品已超出酒店风险控制范围。
车主:酒店消费车内5万元被盗
黎某成称,2011年6月20日下午,他将车停放到银座大酒店的停车场内,随后进入酒店的水疗沐足中心进行棋牌娱乐消费。结账后去取车时却发现车辆被砸,放在车内的5万元现金被盗,当即报了警。后因双方协商不成,黎某成将酒店告上法庭,索赔5万元。
黎某成认为,自己在银座大酒店处消费期间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停车场内,双方之间已依法构成保管有偿合同法律关系。基于消费服务合同关系,银座大酒店也对黎某成的财物具有保管义务。
银座大酒店辩称,黎某成不是银座大酒店的消费者,即便黎某成是消费者,银座大酒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5万元的责任。这5万元放在车内,应当由黎某成自行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
法院:贵重物品超出酒店安保范围
法院查明,该停车场在番禺区禺山大道及北桥路各有一出入口,但未设栏杆及门禁。车辆可自由出入,而无需登记或领停放的凭证。停车场内贴有告示称,“车内勿放置现金、贵重物品等,否则后果自负”。
黎某成提供了在该酒店消费的小票,小票显示其于案发当日14点42分进场,结账时间为17点32分。同时,银行取款凭证显示,黎某成当天于工商银行番禺南城支行取款5万元。番禺区法院审理认为,黎某成驾车进入银座大酒店停车场停放,并提供了相应的消费小票,银座大酒店又不能提供证据推翻该小票的真实性,于是认定黎某成进入银座大酒店经营场所消费的事实。双方成立消费服务合同关系。
但在责任承担方面,法院认为,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其作为一个群体在经营活动中的收益及风险控制能力应相平衡。银座大酒店对黎某成的车辆附有保管的义务,其提供停车场的目的是便于消费者停放车辆而非存放其他贵重物品,除非消费者已告知酒店且酒店亦同意保管车内的贵重物品。酒店因此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限于车辆本身,而不含车辆内的贵重物品,否则即超出酒店因提供该种停车服务而需具备的风险控制能力,及超出酒店因此自愿承担的责任范围。
此外,即使黎某成确因私家车车窗被砸而被盗现金5万元,这一损失也系黎某成缺乏基本防患意识、不顾银座大酒店的告示,不采取谨慎措施保管自己贵重物品所致,该损失应由黎某成自行承担。
因此,广州市中院维持了番禺区法院的一审判决。